根据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清远市清城区新城黄善松餐饮店在清远市清城区凤翔中路226号豪源美居6号楼首层商铺04号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新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横荷罚决字〔2025〕45号)公告送达。
清远市清城区新城黄善松餐饮店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城管组办公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横荷罚决字〔2025〕45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横荷街道办事处
2025年7月25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峡山西路302号中恒星月湾一期1号楼首层综合行政执法办,联系电话:0763-3280257)